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91號
- 原告
- 黃玫楓
- 被告
-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通知原告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於115年1月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營簡字卷第25、29、33至43頁),是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