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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童來好

  • 原告
    程鋕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92號 原 告 程鋕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2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取得支票之原因及過程,並敘明本件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並檢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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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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