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許蕙蘭
- 原告賴琇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23號 原 告 賴琇毓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 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904元(計算式:本金2,00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6,904元=2,006,904元 ),應徵收裁判費25,0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24,517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前向本院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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