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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賴琇毓
被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115年1月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51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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