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許蕙蘭
- 原告賴明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42號 原 告 賴明然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莊智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50,356元(支票面額54,000,000元+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550,356元= 54,550,356元),應徵收裁判費510,6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510,128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 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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