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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童來好

上訴人
聶淳嫻
法定代理人
聶東南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心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品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聶淳嫻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上訴人陳心蘭上訴利益金額為391,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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