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413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賢
- 被告
- 黃義清
- 被告
- 何翊榤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繳納新臺幣1,500元,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