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3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被告
- 蘇振芳即憶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位於本院管轄之台南市佳里區,向本院起訴。但經本院查詢被告戶籍及憶彰商行之登記情狀,被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設籍高雄市苓雅區,而憶彰商行登記之營業所則為高雄市前鎮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各一紙可查。又本件為小額訴訟,不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原告查知上情,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