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蘇振芳即憶彰商行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蘇振芳即憶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位於本院管轄之台南市佳里區,向本院起訴。但經本院查詢被告戶籍及憶彰商行之登記情狀,被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設籍高雄市苓雅區,而憶彰商行登記之營業所則為高雄市前鎮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各一紙可查。又本件為小額訴訟,不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原告查知上情,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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