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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童來好童來好

  • 當事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榮(原名:江家豪)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653號 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劉昱瑋 被 告 江奎榮(原名:江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653 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3 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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