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政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6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梁益誌 被 告 張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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