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70號
- 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福財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元,惟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係提起撤銷之訴,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蔡朝能所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回復被繼承人名下,依原告114年2月25日陳報狀所載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1,992,397元,此有原告之陳報狀可憑,而原告請求撤銷之標的即更正起訴狀㈠附表被繼承人蔡朝能之遺產價額共計9,206,385元,其價值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1,992,3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原告僅繳納5,290元,尚需補繳19,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