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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4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俊義即新奇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356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

1.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57,356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依合約內容指明係何時至何時之何費用及其計算明細,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據。

2.對被告聲明異議狀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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