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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4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童來好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蔡俊義即新奇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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