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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張絖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楚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陳報所提出之借據中所載「以中華民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性質,兩造是否已有合意管轄法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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