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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陳鳳龍、闕源龍

  • 原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祐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李祐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3項參照。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有依上開規定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之需要。及被告如已另對債務人郭婉婷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如民事判決、和解筆 錄或調解筆錄等),併具狀陳報本院知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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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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