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辛忠城、陳鳳龍、闕源龍
- 原告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祐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李祐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3項參照。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有依上開規定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之需要。及被告如已另對債務人郭婉婷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如民事判決、和解筆 錄或調解筆錄等),併具狀陳報本院知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季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