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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王家妘

高華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虹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0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607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33,207元,尚應補繳23,40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繼續訴訟,應依法補繳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23,4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並取消所定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所主張之內容應於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證據到院,並應提出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1.本件車禍事故中,訴外人陳麒任、李邱春華就被害人高迎爵之死亡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而依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91號刑事判決所載,陳麒任曾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故原告應陳報是否曾與陳麒任達成調解並受領賠償金?金額若干?

2.陳報原告學歷、經歷、目前工作收入內容及財產資料供本院作為精神慰撫金審酌依據。並

3.陳報有無因本件車禍事故受領強制責任險保險理賠?金額若干?

三、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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