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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許蕙蘭

  • 原告
    黃瑞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43號 原 告 黃瑞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林詩雯即詩柏爾藥妝生活館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877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6,2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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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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