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51號
- 上訴人
- 聶淳嫻
- 法定代理人
- 聶東南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心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品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聶淳嫻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上訴人陳心蘭上訴利益金額為391,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