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14號
- 原告
- 上億機械租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順
- 訴訟代理人
- 江昱勳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聚齊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3,551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