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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上億機械租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順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聚齊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3,551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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