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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黃瑋庭
被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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