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33號
- 原告
- 黃國書
- 訴訟代理人
- 黃瑋庭
- 被告
-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萬全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