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童來好
- 當事人黃國書、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黃瑋庭 被 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19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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