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梁盛傑
- 原告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盛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晉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7,0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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