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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盛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晉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7,0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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