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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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