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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調字第5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童來好

聲請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3日內申請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8月30日前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及書狀必備之程式。及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所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而有書狀不合程式之情狀,且因被告不明,本件亦無從送達及審理,爰依上開定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逕依上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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