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調字第505號
- 聲請人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3日內申請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8月30日前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及書狀必備之程式。及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所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而有書狀不合程式之情狀,且因被告不明,本件亦無從送達及審理,爰依上開定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逕依上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