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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小字第3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蕙蘭許蕙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50號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告
詹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5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1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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