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小字第35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50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郭逸斌
- 被告
- 詹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5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1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