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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消小補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李桐權
法定代理人
李國裕

林舜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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