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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56號

確認使用者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張嘉展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晨間請求確認使用者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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