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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周忠信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及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有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及第77條之9第2項參照。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黃常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及本件訴之聲明共計三項,依上開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查第一項聲明係請求遷讓台南市○里區○○街000號房屋之二樓前房間,而房屋為透天厝,顯難區分房間價額,故以租金總額新台幣(下同)120,000元(租期1年,每月1萬元)計算,加計第二項聲明請求之30,000元,及第三項聲明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違約金667元(計算式:10,000×2/30=666.66,四捨五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667元,應徵收裁判費2,28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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