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莊宥霖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賴昱亘律師
鄭維心律師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及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煒志等間請求拆墓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移除坐落台南市○里區○○段000地號上之墳墓,附帶請求賠償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476元,及起訴後按月給付1,695元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占用土地之價額加計起訴前之賠償,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查兩座墳墓,據原告陳報面積約94.6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為免測量致訴訟延宕,暫以此面積及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00元計算,價額為122,980元【計算式:94.6×1,300=122,980】,加計起訴前之賠償8,476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456元,應徵收裁判費2,02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3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