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78號
- 原告
- 黎秋燕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 被告
- 鄭黃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系爭房屋2樓部分價值核定為新臺幣114,0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