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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簡字第159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告
A05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被告
A06

A007

A08

      A000009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以A05、A06為被告,請求撤銷二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嗣查知訴外人劉恊連之繼承人尚有A007、A08,及被告A06已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A05之女即被告A000009(下稱李○○),乃具狀追加A007、A08及李○○為被告。核原告所為之追加,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及本件被告A06、A007、A08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A05前因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25,791元及利息未清償,原告業已取得本院所核發之114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在案。經原告調閱相關資料,查知被告A05之父即被繼承人劉恊連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土地,被告A05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應與被告A06、A007、A08共同繼承,惟被告A05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恐繼承後遭原告追索,乃未辦理繼承登記,將系爭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由被告A06為繼承登記,此行為等同將被告A05之應繼分無償贈與被告A06,嗣被告A06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A05之女即被告李○○,被告A05明知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且無力清償,竟將其應繼分無償贈與其他繼承人,顯係為躲避原告對其強制執行,致原告債權不能受償,被告間贈與、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為顯有害於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李○○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

㈡聲明:

⒈被告A05、A06、A007、A08就系爭土地,於109年4月1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於109年4月28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⒉被告A06應將系爭土地於109年4月28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⒊被告A000009就系爭土地於109年5月14日以買賣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A05之訴訟代理人答辯略以:伊知道A05有欠銀行錢,但A05目前沒有能力處理債務,A05的女兒即被告李○○亦無意願幫母親代償債務。

㈡被告李○○答辯略以:被告A05是伊母親,A05在伊18歲以後就離家,我們很少聯繫,A05在外面積欠很多債務。劉恊連是伊外公,晚年是由大舅,也就是A06的父親來處理。A007是A06跟A08的母親,她在他們小時候就已經離家,很少聯繫。伊沒有聽A05說過系爭土地的事情,A05跟其他繼承人協議由A06取得系爭土地這件事情,伊不清楚。系爭土地是A08主動跟伊聯繫,說要把土地賣給伊,伊說沒有錢,他說讓伊分期付款,所以伊才把土地買下來,因A08長年定居在國外,後來就無法聯繫到A08,目前還沒有支付價金給他,移轉登記是A08他們家去辦的。

㈢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查被告間就系爭土地雖於109年間辦理繼承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依原告提出之債權憑證,本院發文日期為114年9月19日,嗣原告依此債權憑證循線查詢土地登記謄本知悉上情後,於115年1月提起本件撤銷之訴,顯未逾一年之除斥期間,合先認定。

㈡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件原告主張被告A05積欠債務迄未清償,經對被告A05聲請強制執行無果,已取得債權憑證。被告A05之父劉恊連遺有系爭土地,由被告A06、A007、A08及A05等共同繼承,惟四人協議由被告A06繼承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A06繼承後隨即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李○○,被告○○卻迄未給付買賣價金,顯非善意取得乙節,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土地建物異動清冊、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及戶籍謄本為證,到庭被告亦不爭執被告A05積欠原告債務,及被告間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事實。復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發函檢送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可信,被告A05積欠債務迄未清償,及被告A06、A007、A08及A05等四人就劉恊連遺留之系爭土地,協議由被告A06繼承登記,而被告A06繼承登記後,業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李○○等事實無誤。

㈣原告以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辦理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有害原告之債權,及被告李○○非善意取得系爭土地,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併為塗銷及回復登記,則為被告李○○所拒絕,並以上情置辯。經查:

⒈本院檢視上開地政機關檢送之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劉恊連之繼承人為A06、A007、A08及A05等四人,且四人經協議,由被告A06(即劉恊連之長孫)單獨繼承取得系爭土地,顯非刻意排除A05之繼承權利。

⒉又被告A06、A007及A08均未到庭,被告A05亦因疾病及記憶不清,致無從詢問四人協議登記之原因。但衡諸社會常情及臺灣地區繼承習慣,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生前的照顧等)、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而為遺產分割之協議。茲據被告李○○到庭陳稱:A08人在國外,很少回台。A007是A06兄弟的母親,她在他們小時候就已經離家,很少聯繫。(問:當初繼承人為何協議把土地登記給A06一個人?)可能因為他是哥哥,劉恊連是我外公,他晚年應該是由大舅,也就是A06的父親來處理。我並沒有聽我母親說過這塊土地的事情,我母親跟其他繼承人協議由A06取得土地這件事情我也不清楚。我外公是去佳里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我印象中外公都是獨居,我母親並沒有照顧他,我母親有無負擔外公的喪葬費用我不清楚,應該是鄉下有時候會包白包,用白包的錢去處理的等情以觀。劉恊連生前獨居,長女即被告A05並無扶養及照顧劉恊連之情狀。嗣劉恊連意外身故,由長子劉○○料理後事及負擔喪葬費用,其遺留之系爭土地由男性子孫所繼承,應屬合理。惟系爭土地於協議分割時,劉和雄已死亡,由被告A06、A08及A007再轉繼承,但A007離家多年,被告A08長期滯留境外,故而協議由被告A06單獨繼承系爭土地,亦屬合理。

㈤綜上,劉恊連於78年12月24日死亡,並遺留系爭土地。當時之繼承人僅長男劉○○及長女A05(參見本案卷第58頁繼承系統表)二人,但二人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嗣於109年間始由被告A06、A08、A007及A05等為遺產分割協議,並由被告A06單獨繼承系爭土地。本院認此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已考量對於被繼承人劉恊連之貢獻、全體繼承人之個人情況及意願,且與民間習慣相符,應可採信,原告片面推論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該當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無償行為,並非可採。則被告A06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後,另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李○○,被告李○○是否非善意取得系爭土地,自無論述及調查必要。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併依同條第4項請求塗銷繼承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790元,並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分之4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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