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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4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怡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包含計算至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新臺幣(下同)393,192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所用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

1.被告借款後歷次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明細,並以上開證據說明被告確有積欠本金389,343元之計算明細。

2.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8條約定,兩造是否已有合意管轄法院?並敘明該條款之性質及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理由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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