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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15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許蕙蘭

上訴人
羅鼎翔即羅育輯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50元。爰命上訴人於115年4月30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小字第15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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