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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21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被告
吳振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庭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69元,及其中新臺幣7,168元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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