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3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一
- 被告
- 黃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