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339號
- 原告
- 鄭泰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覃姝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提出繕本一份(含證據):
⒈提出確有交付借款45,000元予被告收受之證據。
⒉對被告異議狀內容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