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小字第36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66號
- 原告
- 洪德成
- 被告
- 顏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6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8日上午9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67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