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調字第16號
- 原告
- 富凱行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采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應檢附原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營業項目內容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