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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盛傑
訴訟代理人
梁昭隆
被告
王偉晉
訴訟代理人
林家綾律師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佳怡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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