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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1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林鯤璋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告
顏偉森
被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參加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加燐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參照。

二、上列參加人就兩造間因交通事件於本院繫屬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以被告顏偉森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自用大貨車,乃被告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保保險人,向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參加人對於訴訟之理賠事宜最為熟悉,及與本件賠償具有利害關係,提出參加訴訟之聲請。茲經本院審閱上開內容,認符合參加素訟之要件,爰命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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