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郭佩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