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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1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童來好

上訴人
郭佩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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