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張嘉展
- 訴訟代理人
- 林俐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晨間請求確認使用者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