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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黃吳玉鳳
原告
黃錦繡
原告
黃志豐
原告
黃英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槐宗、大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200元(2,000,000+1,500,000+1,538,600+2,026,600=7,065,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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