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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聲字第2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許蕙蘭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施惠婷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訴請被告高逸翔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併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但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聲請程序自非適法。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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