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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四三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順昌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甫
被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長樟
訴訟代理人
侯國謀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冠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祥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冠禕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有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之保險理賠金請求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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