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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五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五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弘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六千二百零伍元,折合新台幣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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