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五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五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弘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發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六千二百零伍元,折合新台幣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