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六О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六О五號
- 原告
- 厚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耀慧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回證一紙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