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五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五二號
- 原告
-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武成
- 訴訟代理人
- 包銘彬
- 被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