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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四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焿
訴訟代理人
張明仁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川園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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