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純焿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仁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川園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一五三號給付退休金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堆高機壹台(標封一二三三六,編號三二四三九)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八十七年間起借用訴外人大豐製材廠之廠房,使用機器設備,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