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二九號
- 原告
- 正裕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榮成
- 訴訟代理人
- 鄭煜賢
- 被告
- 大億來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